(2015)杭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洪高与张福英、李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高,张福英,李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张洪高,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凤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英,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杭辉,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高与被告张福英、李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洪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无诉讼的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洪高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