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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喜忠与被执行人王连廷、杜宝军欠款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唐喜忠。被执行人王连廷。被执行人杜宝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喜忠与被执行人王连廷、杜宝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围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廷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围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自动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朱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