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亚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216号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2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被告郭亚茹,其他情况不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予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景环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纳 齐代理审判员 陈 明 山人民陪审员 任 庆 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金��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