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与郭某乙、于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郭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朝连,农民。被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席顺玲,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于某、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秦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乔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