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79号原告朱某某,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胡某某,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胡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