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相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相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相某在你处237726363899号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