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心凯与董良洁、李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心凯,董良洁,李翠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兰心凯。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学敬,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良洁。被告李翠丽(系被告董良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心凯诉被告董良洁、李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贞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