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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兰心凯与董良洁、李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心凯,董良洁,李翠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兰心凯。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学敬,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良洁。被告李翠丽(系被告董良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心凯诉被告董良洁、李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贞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