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翁满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满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09号罪犯翁满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满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翁满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装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翁满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翁满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满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