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迟增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迟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0号。负责人李日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迟增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迟增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