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69号原告:郑某甲,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动,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倩雯,安徽华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倩雯,被告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甲诉称:郑某甲与管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婚后管某怠于料理家务,经常外出不归家,其声称自己在外工作,但未见分文收入,家庭生活开支全部由郑某甲负担。孩子出生后,管某变本加厉,外出不回家的时间越来越长。当郑某甲出于关心,问及其工作情况时,管某欺骗隐瞒。郑某甲曾找到管某提供的工作单位及地址,却被告知管某不在该处工作。对于孩子的抚养与教育,管某更是漠不关心、放任不管,甚至有时在孩子上学时将孩子接走,让孩子跟随自己打麻将,当孩子提出吃饭的要求时,管某竟大声斥责,称孩子影响其打牌。郑某甲及孩子的爷爷奶奶从孩子口中得知此事时震惊不已,不仅惊讶于管某对孩子的教育态度,也惊讶于管某竟有赌博的习惯。婚姻生活需要双方相互扶持,需要理解与共鸣,管某作为妻子,从没有给过郑某甲应有的关心和体贴;其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从不关心。管某婚后的种种行为,使双方在生活中分歧越来越多,以至于从难以沟通到完全没有沟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面对管某的躲避与冷漠,郑某甲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管某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经常外出不归家,对孩子基本不管不问,其根本无法将孩子照顾好。郑某甲虽需工作养家,但每天工作之余都能陪伴、照顾孩子,且孩子出生后基本由孩子爷爷奶奶照顾,爷爷奶奶也有能力协助郑某甲照顾好孩子。因此,孩子应由郑某甲抚养为宜,管某定期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共同财产与债务。现郑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郑某甲与管某离婚;2、婚生子郑某乙归郑某甲抚养,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郑某乙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管某承担。管某辩称:管某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尚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庭。郑某甲所述不属实,双方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郑某甲与管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子郑某乙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郑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郑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郑某甲与管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此外,婚生子郑某乙尚未成年,从有益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应珍惜家庭,承担父母应尽的责任。因此,郑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