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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性虎与姜珍丽邓晓勤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性虎,姜珍丽,邓晓勤,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性虎,男。被执行人姜珍丽,女。被执行人邓晓勤,男。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李性虎与姜珍丽邓晓勤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李性虎的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性虎名下房屋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