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杨与陈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陈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周杨,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步元,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周杨诉被告陈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6元,减半收取18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8元,由原告周杨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