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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杨与陈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陈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周杨,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步元,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周杨诉被告陈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6元,减半收取18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8元,由原告周杨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