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红与洪成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洪成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赵红,女。被告:洪成仁,男。原告赵红诉被告洪成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成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1日婚生一女洪某某。因被告性格孤僻且懒惰,双方经常吵架,2013年8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洪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洪某某(1999年4月1日出生,现就读于大连市金州区职业中专)。另查,2014年6月,被告在登山过程中摔伤,现仍不能长时间行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在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相互担当中共同维系。原告虽然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摔伤后现行走不便,原告应对被告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多关心和照顾,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红要求与被告洪成仁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安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