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仲会荣与张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会荣,张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50-2号原告:仲会荣。被告:张玉洪,2015年6月2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会荣诉被告张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玉洪已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且原告仲会荣未能提供被告张玉洪尚有其他财产可供继承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仲会荣。审 判 长 陈自勇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