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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仲会荣与张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会荣,张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50-2号原告:仲会荣。被告:张玉洪,2015年6月2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会荣诉被告张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玉洪已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且原告仲会荣未能提供被告张玉洪尚有其他财产可供继承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仲会荣。审 判 长  陈自勇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