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葛与浙江省永康市欧特工贸有限公司、胡伟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葛,浙江省永康市欧特工贸有限公司,胡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139号申请执行人:朱葛。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欧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成被执行人::胡伟成。申请执行人朱葛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欧特工贸有限公司、胡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1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