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卢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祁家村、聚苴村等农宅,采用螺丝刀撬窗、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8次,窃得人民币、电视机、门锁等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0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卢某甲于2012年7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三十三组65号被害人陆某宅,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600元。2.被告人卢某甲于2012年9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二十九组48号被害人成某甲,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得废铜10余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废铜价值人民币300元。3.被告人卢某甲于2013年4或5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聚苴村一组36号被害人杨某宅,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得球形门锁10把。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门锁价值人民币240元。4.被告人卢某甲于2013年7或8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二十九组62号被害人彭某宅,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得人民币340元。5.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5或6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二十九组11号被害人钱某,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得索尼牌电视机1台。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6.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7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祁家村十三组16号被害人潘某,钻窗入室,经翻找,未窃得财物。7.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9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二十九组52号被害人成某乙,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经翻找,未窃得财物。8.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11月某晚,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居民委员会五组67号被害人朱某,持螺丝刀撬窗入室,经翻找,未窃得财物。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4月17日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六斧头村三十三组15号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的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彭某、陆某、杨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卢某乙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卢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先行羁押的34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