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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申请梁军良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梁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闫范臣,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梁军良,男。申请人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0日,梁军良未经批准开始在大赵峪街道办事处梁铺村6组宅基规划预留地内动工修建房屋根基4间,非法占用耕地223.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0.8平方米。经核对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立案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4月7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以该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梁军良非法占用耕地223.3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耕地223.3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3349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送达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经批准划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后,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梁军良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现场勘查,梁军良已建起砖混结构房屋4间3层。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原城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15)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任录齐审判员  卢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