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民一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闫文德与赵英河、布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德,赵英河,布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277-1号原告闫文德,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住锡市。委托代理人薛淑霞,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英河,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锡市。被告布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德诉被告赵英河、布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布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石书宾,以及将工程转包给石书宾的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微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