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委托代理人:曹妍囡,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敏,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某,系沈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主任。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法院无可供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对(2011)沈和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庄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