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委托代理人:曹妍囡,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敏,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某,系沈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塔信用社主任。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法院无可供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对(2011)沈和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庄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