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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加朋与巨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加朋,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巨万刚,男,1968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加朋申请执行巨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