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加朋与巨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加朋,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巨万刚,男,1968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加朋申请执行巨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