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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文川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赐义,局长。被执行人吴文川,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国土资罚(2015)12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昭晖审判员蔡仲仁审判员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余莹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