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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7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林与余勇全、许招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金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685号原告王林,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余勇全,男,1974年3月4日出生。被告许招英,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保支公司。代表人许励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与被告余勇全、被告许招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以损失已得到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