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党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