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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与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9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第五职业高中。法定代表人张翼伟,主任。被执行人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甲25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9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三星益维社会安全防范技术培训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9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