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润涛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涛,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郭润涛,男。法定代理人郭明海(系原告父亲),男。委托代理人牛志、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凤臣,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代表人王安波,系该村民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郭润涛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李家堡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王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