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多茹与王佩军、刘晓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多茹,王佩军,刘晓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葛多茹,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民强,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佩军,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刘晓伟,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刘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多茹诉被告王佩军、刘晓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权审 判 员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吴正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