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奎光与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陈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455号原告王奎光,男,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桂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密,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琪,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禅,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告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胥邦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光与被告陈琪、刘禅、上海速连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光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宣志慧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