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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4号劳可锦与陈潜元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可锦,陈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劳可锦,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潜元,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劳可锦与被执行人陈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陈潜元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垣有银行存款14863.08元(该款已经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