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百霞与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霞,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张百霞,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原县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储向前。被告:刘岳云,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四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储志强,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系储向前之子。被告:储晓慧,女,汉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住址,系储向前之女。原告张百霞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岳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储志强、储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百霞、被告振岳公司、储向前、刘岳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四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储志强、储晓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百霞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本人借款176900元,借款期限一年,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现被告经营状况恶化,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900元;2、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振岳公司、储向前、刘岳云辩称:原告陈述的均是事实,原告也曾经到我公司要过钱,但双方协商未果,由于投资资金未收回,故到现在未还款。对利息按1.2%计算没有异议,欠钱应该要还,只是暂时没有钱还。本案借款系储向前及振岳公司所借,与其他人无关。储志强、储晓慧未予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及2014年9月13日,被告储向前、振岳工贸公司分两次向张百霞借款共176900元并出具条据,借条内容为“借到张百霞同志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约定期限12月,到期还本付息,约定月息按1.2%计算,借款单位安徽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加盖振岳公司印章),借款人:储向前,经办人:储向前,2014年8月18日”;“借到张百霞同志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元整(62900),约定期限12月,到期还本付息,约定月息按1.2%计算,借款单位安徽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加盖振岳公司印章),借款人:储向前,经办人:储向前,2014年9月13日”。另查明,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与刘岳云系夫妻关系,储志强及储晓慧系其夫妇子女。上述事实,有各方主体资质的复印件、振岳工贸公司和储向前向张百霞出具的借据原件、岳西县民政局登记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振岳公司及储向前是借款人,其中储向前与刘岳云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百霞提供了借款,被告在经催要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张百霞要求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偿还借款176900元及约定的利息,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储志强、储晓慧系成年人,张百霞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百霞借款本金176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百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玲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