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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汝尧、吕依操与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汝尧,吕依操,仙居县人民政府,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126号原告吕汝尧,退休干部。原告吕依操,现在影视服务公司开车。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环城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林虹。第三人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汝尧、吕依操诉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汝尧、吕依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汝尧、吕依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汝尧、吕依操负担。审 判 长  谢继红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