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号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