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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仁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张仁,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田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7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张仁负担。审 判 长  祝顺伟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