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与杜法安、巨野县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杜法安,巨野县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巨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杜法安。被告巨野县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巨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法安、巨野县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原告所有的车辆停运损失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