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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69号原告李光明,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长青,长春市张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718号。原告李光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光明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