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艳与刘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刘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虎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刘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虎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已被法院冻结。除该财产外申请执行人刘艳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刘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61000元,负担执行费38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