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运才与孙长征、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运才,孙长征,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蒋运才。被执行人孙长征。被执行人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叶晓梅。申请执行人蒋运才与被执行人孙长征、浙江诺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8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动态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