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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金科与李建忠、刘雪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科,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忠,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雪勇,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金科与被执行人李建忠、刘雪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27日、10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建忠、刘雪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金科同意本案延期���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