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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与邹青青、苏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邹青青,苏金平,邹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诉讼代表人许建华。被执行人邹青青,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苏金平,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邹宇轩,女,200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邹青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与被执行人邹青青、苏金平、邹宇轩金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青青、苏金平、邹宇轩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人名下抵押的房产经拍卖,扣除各项费用后已发还申请人人民币325,00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余款及利息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忠平审判员  蔡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