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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保定冀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潘殿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冀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潘殿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829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负责人:贾红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冀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白沟新城五一路。代表人:贾艳昌,总经理。被告:潘殿红,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籍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0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保定冀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潘殿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化丹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