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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薛某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29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农民。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农民。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农民。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农民。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吕梁市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六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13日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薛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与其他村民以太钢征地款、荒山荒坡补偿款未发放到位为由,多次阻拦中勘冶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梁家庄乡裴家庄村(太钢项目)施工,累计时间长达十五天,造成严重损失。经吕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4632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薛某丙、周某甲、张某甲、顾某甲、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给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在岚县梁家庄乡裴家庄村南河滩做防渗墙工程时,2013年3月13日至3月15日,3月17日至3月22日,3月27日至4月1日,遭到裴家庄的部分村民阻拦,不让施工,一部分人坐在机械跟前,一部分人在工地站着,另一部分人大喊大叫,听村民说,公司施工占了他们的土地,没有给钱,他们就阻拦不让施工,造成损失46.32万元。2、杨某丁的证言,证明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给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在裴家庄村南河滩做防渗墙工程时,听裴家庄村民说,公司施工占了他们的土地,没有给钱,被裴家庄村村民群体阻拦过三次,主要是杨某乙、李某丙、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薛某。杨某乙到了施工工地后就说,不给钱,就不能开机械,如果开机械,就把你们的机械给砸了,还在施工现场大喊大叫,李某丙到了施工现场乱骂现场的施工人员,不让施工。杨某甲是等我们的施工领导到了现场了,就和领导们提出问题,说一下要求让解决,不给解决就不让施工。李某乙到了施工现场也是说不给钱就不让施工。李某甲说:“不给解决问题,不给钱就不能施工。”薛某阻拦过二次,也是说不给钱就不能施工,给我们单位造成46.32万元损失。3、黄某甲的证言,裴家庄村民阻拦我们工程施工好多次,我见过二次,每次阻拦工程时,都有五、六十名村民出来,我记得印象最深的就是瘦高个头的李某乙和一个瞎子,拄着拐杖,他们和村民们出来就堵在设备前不让我们施工。4、兰某甲的证言,裴家庄村民阻拦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工程施工大型的阻拦过三次,是从2013年3月13日至4月2日期间,李某乙、杨某甲提议组织的,杨某乙每次召集的放炮,在我家小卖部外面聚集,原因一是因为南河滩是我村的集体土地,裴家庄村民想将土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到每个人头上;二是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征用了个人的土地,村民想尽快将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5、索某甲的证言,我是2013年3月13日、17日、4月1日阻拦过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工程施工,第一次是2013年3月13日在王某乙家的小卖部外面聚集的,杨某甲、李某乙组织的,通过放炮聚集人,李某乙说,走吧,只有我们阻拦住太钢施工,政府和相关部门就会给我们处理了,我村的人就开始陆陆续续往施工现场走,到了现场后,杨某己站到机械跟前,不让机械施工,李某丙大骂现场的施工人员,李某甲到了现场说,五年的青苗钱也没有给,南河滩是我村的集体土地,不给我们解决,就不要施工。杨某甲和李某乙是等乡干部们到了施工现场,两个发言的,其他人分散开,坐到了施工土地上,不让施工方施工,这次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薛某、杨某乙、李某丙等六七十余人。第二次是2013年3月17日,也是在王某乙家小卖部外面聚集的,杨某甲和李某乙组织的,通过放炮聚集的人,阻拦施工的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杨某乙、杨某戊等五六十余人,反正人们到了施工现场,就坐到施工的工地上,不让施工,第三次是2013年4月1日,在王某乙家小卖部外面聚集的,这次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出去时,碰见杨某乙,杨某乙说没事了,回吧,我就走了。6、兰某乙的证言,裴家庄村部分村民阻拦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工程施工原因,一是南河滩是我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的性质是荒山荒坡,村民想将土地补偿款平均分配到每个人头上。二是孔洞洼和水泉则洼原来属于裴家庄村,但后来岚县国土局出具的村界土地权属界限书认定属于近周营村的,村民想争回裴家庄村。三是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征用了个人的土地,村民想尽快将补偿款发放到位,大型的阻拦过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3月13日,李某乙和杨某甲组织的,村民谁通知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杨某乙的口袋已装的两个炮仗,村民听见放炮就出来王某乙家的小卖部外面。李某乙说:咱们走出去阻拦工程吧,向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要我们的钱,五年了没有见到一毛钱,我们去了南河滩将太钢集团的工程阻拦住,不让他们施工,自然政府和相关部门就会给我们解决问题。杨某甲说,你们去阻拦吧,你们来有腿了,阻拦住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就解决问题呀。这次阻拦施工的人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薛某、李某丙、杨某乙等六七十余人,第二次是2013年3月17日,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早早就到了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照看我的地了,这次阻拦施工的人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杨某乙等五六十余人。第三次2013年4月1日,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早早的就到地里耕地了,阻拦施工的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薛某、李某甲、杨某乙等六七十余人。7、杨某己的证言,我阻拦过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施工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3月13日,谁提议组织的我不清楚,是兰某丙叫的我,前去阻拦的有杨某甲、李某乙、薛某、李某甲、李某丙、杨某乙等六七十人,到施工现场后,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和施工现场的人说,不能施工,杨某甲说,太钢征了土地四年了,钱也不给,老百姓无法生存了,只有我们阻拦住工程不让施��,让太钢和政府给我们解决。李某乙说,几年了不给钱,我们只能阻拦工程,杨某乙在工地乱吼乱叫。李某丙说,几年来不给人们钱,让老百姓怎么生存,让太钢和政府给我们解决。我还站在机械跟前,不让机械施工。第二次是2013年3月17日我自己要去的,有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杨某乙等。第三次是2013年4月1日,也是我自己要去的,基本上是每一家一个。8、李某丁的证言,我参与阻拦太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工程一次,没有人叫我,我到了现场,施工现场的机械全部停着,在我参与阻拦工程之前,杨某乙手里拿着一个麻炮,让我点着响了,我就点着响了。9、梁某甲的证言,我参与两次阻拦施工,一次是3月13日,邻居叫我出去的,第二次是3月17日,我看见人们都往出走,我也就跟着去了。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李��丙这些人都去过,但没注意这些人的言语及行为。10、索某丙的证言,我参与过阻拦施工一次,是我自己要去看看情况,没有人提议、组织。11、兰某丙的证言,我参与过二次,时间记不清了,第一次是我看见村里的李金花等四五个人往太钢施工工地走,我也跟着去了施工现场,见有四五十个人,听见人们都大声议论太钢占用了村民的荒山河滩,要是继续施工就得补偿村民,第二次是碰见村里的十来个人相跟着又要去施工工地一起去的,有四五十个人,后乡政府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给村民们解释劝说,快到10点多我就离开了。12、程某丙的证言,我去过太钢施工现场一次。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正在太钢在裴家庄村施工点附近浇树,看到有四五十个村民,从村里出来走向太钢施工现场,听见有人喊说,咱全村的都一起出来堵住工程,太钢就会给我们赔偿款,后我就去了现场,和村民的人坐在一个土坡坡上,见村里的一些年轻人和妇女们和派出所的民警、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大声叫嚷。13、李某戊的证言,阻拦太钢防渗墙工程施工我去过,是我自愿出去的,我们出去后,女人们坐那儿,男人们说,你们不能施工,你们占了我们的地,太钢工程的工人们就停了。14、尹某乙的证言,裴家庄村民阻拦太钢防水墙工程施工时间从2013年3月13日至今,以村民李某乙、杨某甲、李某甲、靳某乙、薛某、杨某乙、李某丙为首组织,串联村民杨某己、兰某甲、兰某乙、梁某甲等40多人以太钢征地款未发放为由对太钢防水墙工程24小时阻拦施工。村民坐在施工现场、围在机械边上,强行阻拦施工进行,致使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据施工方预算造成经济损失达60多万元。2013年3月13日我接到太钢项目部阻拦施工的通知,我及时赶到现场对村民耐心劝说。接着梁家庄派出所干警对村民宣传了阻拦施工是一种违法行为,村民有诉求可向村委、乡政府反映,但不能阻拦施工。经劝说村民同意不再阻拦,回村解决存在的问题。但是2013年3月14日,村民李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李某庚、索某丁、薛某、杨某戌、李某丙、兰某乙、李某己等人继续煽动、组织、串联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拦。我和派出所的同志经过多次现场劝说无效村民继续阻拦施工。2013年3月24日,梁家庄乡政府温乡长及县工作组四个部门成员进驻裴家庄村组织召开了村民大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由纪检、交通、国土、公安等四个部门对裴家庄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及采取的措施,当场村民同意不再阻拦工程施工,但会后杨某戌、李某乙、李某甲、薛某等人继续煽��村民阻拦施工。我和村干部对村民个别谈话劝说,但是村民继续强行阻拦。2013年4月1日乡政府、派出所、太钢项目部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对村民进行劝说,希望村民离开现场,有事到乡政府进行反映、处理,但村民不听说劝阻继续阻拦施工。15、杨某酉的证言,裴家庄村村民阻拦太钢防水墙工队施工,从2013年3月13日由村民李某乙、李某甲、杨某戊、李某己、索某甲、李某丙、薛某、杨某戌、马某丁、杨某辛、梁某甲等40多人到太钢征地防水墙进行阻拦施工,使工程一直处于停工,我出去劝说,老百姓反映与近周营地界的问题,太钢补偿青苗钱,未给征地款不能施工的理由,经村、乡、派出所调解回村后解决问题。但是过了两天由李某乙、杨某甲、李某甲、薛某、杨某戌等人串连以上的一批人在施工地点进行阻拦施工,我一再劝说、解说无效。16���冯某乙的证言,2013年4月1日下午4时许,乡长温四生安排我带领副乡长邸某甲,组织员李某戊,乡干部梁某丙、杨云岗,前往近周营村太钢回水管线施工工地劝解阻挠工队施工的裴家庄村村民。我们一行四人到达现场后,发现约有70余人围坐在施工工地,施工队的施工机械全部已停止施工。乡干部尹某乙,派出所所长郝支元正给村民做解释和劝解工作,但围在郝支元和尹某乙周边的杨某甲、杨某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己等人以未发放太钢征地补偿款为由,拒不撤离现场。我与杨某甲、杨某戌、李明旺等人进行过沟通和交流,并向这些人说明阻挠施工队施工属违法行为,有问题可以去村委或去乡政府解决,但围在周边的杨某甲、李明旺、杨某戌等人表示不发放征地补偿款,不解决村界问题,绝不撤离施工现场。在我们劝解群众撤离施工现场期间,施工队一直未能��工,可以看出,由于裴家庄村部分村民的阻挠施工,也严重扰乱了施工方的施工秩序,给施工方造成了损失。虽经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同志苦心劝解,但上述阻挠施工的群众仍不愿撤离,并表示如不给发放征地补偿款就不让施工方动工。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我带领乡政府工作人员于2013年4月1日下午6时返回乡政府。17、杨某亥的证言,2013年3月13日我同梁家庄乡政府、派出所民警去过裴家庄村村民阻拦裴家庄南河滩太钢防渗墙工程施工现场,有四五十余名村民,村民的名字我叫不上来,记得有一个瞎子,五六十岁,还拄着一个拐杖。18、兰某庚、李某辛、兰某乙的证言,我们参与过在我村南河滩阻拦太钢施工,目的就是向太钢讨要占用我们地的补偿款。19、梁某丙的证言,我知道裴家庄村的部分村民阻拦太钢防渗墙施工一事,但未到达过现场。20、李某戊的证言,我和乡政府的尹某乙乡长和阻拦施工的村民沟通过,尹乡长跟村民们说,阻拦工程施工是违法的,你们提出的问题政府部门会给你们解决的,而且此事正在解决之中,尹乡长等领导经过一番劝说后,他们还是不回家。21、邸某甲的证言,我、尹某乙、杨某酉等人到过阻拦施工现场劝说过那些村民。二、书证1、报案材料,证明了案件的由来。2、岚县梁家庄乡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关于梁家庄乡裴家庄村太钢项目征地资金到位情况及防水墙工程占地情况说明如下:①太钢征地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是,太钢通过和各村核实清占地范围内的各项目,根据岚县政府关于太钢征地补偿办法算出各村补偿所需资金。由太钢拨付到县财政(现各项补偿款已到位),县政府再拨款到乡财政,各村所需资金由乡帐拨付到村帐支付。②太钢项目防水墙工程占地情况是,太钢项目防水墙工程是在裴家庄村的太钢征地范围内施工,裴家庄村征地补偿款按补偿方案于2012年冬发放,已有20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并领到了征地补偿款。由于在发放过程中,部分村民造谣土地明年升值10倍,阻拦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另外,由于裴家庄村土地管理混乱,历任干部对土地都进行过小调整,产生了很多纠纷,加上利益面前,一些人失去理智。由于上述原因,村民不但不签征地协议领取补偿款,反而以不给占地补偿款为名,阻拦企业施工。3、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裴家庄村村民阻工的情况说明,我公司辅助回水系统防渗墙工程由中勘冶金勘察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揽建设。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裴家庄村村民兰某乙夫妇伙同其他部分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经���次协调、劝阻无效,导致停工至今。具体情况说明如下:①2012年9月份,裴家庄村民兰某乙,到我单位辅助回水系统防渗墙工程现场阻拦施工,工程被迫停工15天。②2013年3月13日上午,裴家庄46名村民,到我单位辅助回水系统防渗墙工程现场阻拦施工,工程被迫停工一天。后经梁家庄尹乡长、派出所郝所长协调下,于2013年3月17日复工。③2013年3月17日上午,裴家庄40余名村民,到我单位辅助回水系统防渗墙工程现场阻拦施工,工程被迫停工至3月22日。经梁家庄尹乡长、派出所郝所长几次协调后,于2013年3月23日复工。④2013年3月27日上午,裴家庄村民兰某乙夫妇及其侄子,到我单位辅助回水系统防渗墙工程现场阻拦施工,工程被迫停工。⑤2013年4月1日裴家庄约70余名村民到现场阻拦施工,得知后梁家庄尹乡长、派出所郝所长到现场协调未果,停工时间长达30天,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4、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薛某、李某乙、杨某乙、杨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三、鉴定意见2013年4月13日吕梁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工程施工停工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证金额为人民币46.32万元。四、辨认笔录杨某丁、顾某甲、周某甲,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的各12张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3年3月13日至4月1日在裴家庄太钢防水墙工程施工现场,阻拦施工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薛某、李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我从2013年3月13日至4月2日,我和我村里的人有七十余人阻拦过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太钢做防渗墙工程二次,我们这70多人去了之后,大叫不给钱就不能施工,阻拦各个机械不让施工,致使��地停工。因为南河滩是我们村老百姓的荒山荒坡土地,人人有份,但太钢占用了,没有给我们发放补偿款,所以我们阻拦的施工。2、被告人薛某的供述,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我和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等七十余人阻拦过中勘冶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给太钢做防渗墙的施工工程一次,致使停工一天,我村的七十余人到了现场,有的人大叫不让施工,有的人站在机械旁边不让施工方施工,导致停工。南河滩没有我的土地,黄坡梁有我的土地,施工方将我去地里的路挖断了。3、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2013年3月13日至4月2日,我在裴家庄村与薛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甲、李某丙等七十余人阻拦过太钢在我村的防水工程一次。我们到了现场就问施工方,谁让你们在这施工,这块土地没有给我们补偿了,你们就不能施工��后几十号人就全部站在施工的工地上不让施工,导致施工方停工。因为荒山荒坡补偿款没有给。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因为太钢集团岚县袁家村铁矿项目自2009年至今占用裴家庄村集体土地,个人土地,还有村里现孔洞洼、水泉则洼(地名)土地权属问题,青苗补偿一直没有把补偿款发放到我们村民手中,所以村民们相互串通,将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防渗墙工程在裴家庄村的施工阻拦,让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问题,达到村民们的意愿。从2013年3月13日到4月1日期间,我村有很多人到我村南河滩施工现场先后三次阻拦施工,我参与阻拦过三次。5、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因为太钢占用我家的地,还没有得到补偿。2013年3月13日至4月2日期间,我共阻拦过施工两次,第一次,我与我村的马某丁、李某申、兰某戊、杜某丙、梁某甲等二十几个女的��到了我家地(大平)下面施工的地方和施工的人说,我村的妇女都来了,有老的有小的,你们施工小心点,小心伤人,有个施工的人问我们为什么要堵,我说太钢占用我们的地五年无任何待遇,没有给过我们补偿,我们老百姓不能让你们在我们地里施工。施工方的一个人说他们是从太钢里承包的工程,你们要补偿款找太钢,后他们就没有施工。第二次,我村的村委干部说不让我们阻拦施工,说解决此事,但过了几天还是没有解决,我与我村的兰某甲、索某丙等二十几个人到了我家地(大平)下面施工的地方,我村的杨某辛用拐杖过去说你们要是施工的话,就把我埋了吧,他们就不施工了,其余的人都在空地上坐着。6、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我阻拦过太钢在裴家庄村南河滩做防渗墙工程两次,因为南河滩是裴家庄的集体土地,我们阻拦住太钢施工,太钢就能给钱,我们能平均分配,两次去了施工现场一开始坐着,后我骂了几句施工的工人,我说,你们五年了也没有给钱,你们现在就不能施工了。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李某丙聚众扰乱、阻止单位施工,致使项目单位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造成严重损失,六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薛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被告人李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对阻拦工程施工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四人的上诉理由是:太钢未将补偿款发放到位就非法施工,侵害农民的利益;农民上访是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施工单位违法侵权;一审采信的部分证人证言不实。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薛某、杨某甲、李某乙以征地款、补偿款未发放到位为由,聚众扰乱、阻止太钢防水墙工程施工,致使项目单位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活动,并造成严重损失,四人均有从众心理而作为聚众的一员从事阻拦工程施工、扰乱施工单位正常生产活动的主观故意,均系积极���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关于四人提出施工单位违法施工,自己阻拦工程、上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太钢项目工程是在裴家庄村的太钢征地范围内,裴家庄村征地补偿款按补偿方案于2012年冬发放,且按太钢征地项目资金支付程序,首先由太钢通过和各村核实清占地范围内的各项目后,根据岚县政府关于太钢征地补偿办法算出各村补偿所需资金,再由太钢拨付到县财政,县政府再拨款到乡财政,各村所需资金由乡帐拨付到村帐支付,故四名上诉人以征地单位未直接经过村民以及未直接给付补偿款为由认为太钢属违法施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采信的部分证人证言不实的情况,因无任何证据相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薛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