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高明与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明,王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吴高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明诉被告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中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明撤回对被告王中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吴高明承担。审 判 长 石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良春人民陪审员 左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