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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高明与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明,王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吴高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明诉被告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高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中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高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明撤回对被告王中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吴高明承担。审 判 长  石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良春人民陪审员  左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