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长荣与曾宽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长荣,曾宽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孙长荣,女,汉族。被申请人:曾宽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长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宽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孙长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孙长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长荣撤回申请。审判员 金 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慧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