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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四军与毛秀珍、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军,毛秀珍,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5号原告:赵四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毛秀珍,女,汉族。被告:张超,男,汉族。原告赵四军与被告毛秀珍、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毛秀珍、张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