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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浩阳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阳,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13号原告:刘浩阳。委托代理人:杨晓红。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阳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