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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海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绿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龙,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德惠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捕前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5)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石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年初,被告人黄海龙找到马某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马某称可以找人办理。随后被告人黄海龙通过中间人丁某某承诺给魏某甲儿子魏某乙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并承诺2013年4月底办成。2013年1月25日,魏某乙在绿园区西安大路与春城大街交汇处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人黄海龙汇去35万元办理工作的费用,被告人黄海龙同日给丁某某4万元好处费,随后被告人黄海龙交给马某五万元办理工作定金,2013年6月6日马某将五万元定金返还给被告人黄海龙,并告知其工作的事情不能办了,之后被告人黄海龙仍向丁某某、魏某甲谎称工作还在办理中,让魏某甲继续等着。被告人黄海龙骗取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人民币31万元,并被其挥霍。[二]2013年2月份,被告人黄海龙找到马某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工作,但马某称只能办理中国电信劳务工,随后被告人黄海龙通过中间人丁某某承诺给魏某甲女儿魏丙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工作,并收取25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4日,魏丙的姐姐魏丁通过汇款及在绿园区春城大街黄海龙办公室交给被告人黄海龙,被告人黄海龙给丁某某4万元好处费,并交给马某办理电信劳务工面试费二万元,由于魏丙没有毕业不能去实习,被告人黄海龙对魏某甲及魏丙谎称要保留名额需要交纳一万元,此款由魏某甲2013年3月份交给被告人黄海龙,2014年1月19日马某将二万元面试费返还给被告人黄海龙,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黄海龙不能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被告人黄海龙仍等着参加2014年5月份考试,2014年5月份魏丙到长春无法参加考试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海龙骗取被害人魏某甲人民币22万元,并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海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魏丙陈述、证人魏丁、丁某某、马某、魏戊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收据、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委托合同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没有故意欺骗被害人,自己是通过马某为被害人办工作。收取被害人办工作的61万元,给了马某28万,给丁某某8万元,其余的钱被用掉了。被告人黄海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海龙没有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黄海龙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年初,被告人黄海龙对中间人丁某某谎称有能力把人办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丁某某联系了魏某甲后,被告人黄海龙承诺给魏某甲儿子魏某乙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并承诺2013年4月底办成。2013年1月25日,魏某乙在绿园区西安大路与春城大街交汇处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人黄海龙汇去35万元办理工作的费用,被告人黄海龙同日给丁某某4万元好处费,随后被告人黄海龙交给马某5万元办理魏某乙工作定金,约定2013年4月30日前办完。2013年6月6日马某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被告人黄海龙,并告知魏某乙工作不能办理。之后被告人黄海龙仍向丁某某、魏某甲谎称工作还在办理中,并以2014年5月份让魏某乙参加考试继续欺骗魏某甲。被告人黄海龙骗取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人民币31万元,并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收据:载明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盖章出具的今收到魏某乙安置工作费35万元,时间2013年1月25日,经手人为黄海龙。2、黄海龙签字的补充说明:载明黄海龙和丁某某签字,如果不能为魏某乙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安监局工作,事业编制,将加倍赔偿魏某乙积极损失及法律责任。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办学许可情况。4、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证明:载明①黄海龙与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无任何关系,其所有事情都是个人行为。学校于2010年11月30日已变更地址及法人,原法人李某甲,现法人是边某某,学校地址迁至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9号,再无其他办学地点。李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已把学校公章、财务章转交给学校现任校长边某某,并未遗留他处。现学校使用公章即为原始公章,仅此一套。学校从未收取过魏某乙、魏丙安置工作费。②2010年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转让于我校校长边某某名下。该校转让后,原来学校员工全部解散,新校重新聘请员工,黄海龙并不在聘请员工之内,他不是我校员工。学校转让后,原吉林省长春市现代管理学校的公章正式交接给新校使用。学校交接后,学校办公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并未在其他地点设置办公场所。③2010年11月30日启用公章、财务章,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公章的情况。5、辨认笔录:载明魏丁、魏某甲、魏某乙、魏丙分别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黄海龙的情况。6、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载明2013年1月25日魏某乙用其母亲袁某某银行卡给黄海龙转账3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7、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载明被告人黄海龙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2013年1月25日收到转账35万元的事实。8、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经侦中队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9月5日被害人魏某甲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经侦中队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海龙以自称为吉林省现代管理学院校长为名,为魏某甲的女儿魏丙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员工,为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乙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员工为名骗取人民币61万元钱,经民警到火炬路电信公司核实,电信公司称魏丙没在其公司培训,并且电信公司不为任何人保留名额,民警让电信公司出具证明时,电信公司的王经理说不能出具任何证明。民警现无法联系到李某甲、王某某并开展相关工作。9、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被告人黄海龙因诈骗魏某甲61万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10、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黄海龙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1、收据:载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海龙收取魏某乙安置工作款35万元;2013年1月25日黄海龙以魏某乙报名费的名义给丁某某4万元中介费的事实。12、收据:载明2013年2月4日马某出具的,收款5万元,上款系办理吉林食品药品监督局(魏某乙),周期至2013年4月30日。13、民事委托合同:载明被告人黄海龙委托马某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工作,委托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先期交付5万元),办事期限自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事实。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载明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马某,及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情况。15、转账记录:载明马某于2013年6月6日退还给黄海龙办理工作款5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某证言:大约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认识的黄海龙,黄海龙跟我说他是吉林长春现代管理学校招生校长。2013年初黄海龙跟我说他有能力办吉林省移动公司职工、银行职工、吉林省事业编工作,问我现在有没有要办工作的,要是办成了给我按5%提成。2013年初我跟魏某甲那说黄海龙能办工作,黄海龙到德惠和魏某甲见面了,黄海龙说他有能力把魏某甲的儿子魏某乙办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把魏某甲女儿魏丙办到移动公司正式工。十多天后我和魏某甲到绿园区娜奇美对面的二楼长春现代管理学校校长室,黄海龙提出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35万元,当时魏某甲同意了。过了三四天的时候我跟魏某乙和黄海龙一起到春城大街建设银行从魏某乙的卡里转给黄海龙卡里35万元,之后黄海龙给我4万元中介费,然后黄海龙给魏某乙开了收据。当时黄海龙承诺2013年3月末4月初的时候给魏某乙安排完工作,黄海龙说找上面的领导办工作。到2014年5月份黄海龙通知让魏某乙去参加食品药品监督局事业编考试,5月9号我带着魏丙和魏某乙来长春参加考试,中午的时候黄海龙给我打电话,说吉林有人给他告了,魏丙和魏某乙的工作办不了。后来魏某甲向我催要办工作的钱,我就和魏某甲到黄海龙办公地点找他,办公室没人,连墙上校长室的牌子都没了,我就和魏某甲去长春市教育局查,教育局告诉我们吉林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的校长不是黄海龙,是边某某。然后给李某甲(吉林长春现代管理学校原法人校长)打电话,李说黄海龙不是吉林现代管理学校校长,然后魏丙把黄海龙开具的收据公章照片发给李某甲看,李某甲说这个收据上的章不是现代管理学校的。黄海龙收完魏某乙35万元之后,中间黄海龙通知魏某乙去药厂实习当工人去,然后内部转正,魏某乙一看是私人药厂,不是黄海龙说的情况就没去。黄海龙一直说能办,说2014年5月9日来找他参加事业编制考试,他有答案,考完就上班。我们来了之后,没找到黄海龙,联系不上了,钱也没退。给魏某乙办工作我收了4万元中介费。给魏某乙、魏丙办工作的事,黄海龙说找上面领导办的,不知道找谁。黄海龙当时说他是现代学校管招生的校长,是法人,他有公章。2、证人马某证言:我开的公司叫长春市乐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我本人,公司主要经营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我认识黄海龙的时候,他说他是吉林省现代管理学校的招生办主任。我公司当时办工作的途径主要是找各方面的朋友办,我对缝。黄海龙是2013年2月4日找的我说给魏某乙办理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正式职工,我说我找人办,但需要交定金5万元,办成后再给20万元,黄海龙同意了。当时我与黄海龙签订的委托合同,我答应是2013年4月30日办完,他给了我现金5万元。我当时找王某某问这个事,王某某说需要半年左右,我当时没有给王某某钱,后来王某某也没给我准信。大概过了半年多,我告诉黄海龙这事我办不了,2013年6月6日我把5万元退给了黄海龙。我根本没有找人给魏某乙办面试,是黄海龙找人自己给人家办的说去药厂实习,人家没去。(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魏某甲陈述:我被丁某某和黄海龙诈骗了。他俩说给我魏某乙和我女儿魏丙办理工作,骗了我两次,第一次35万元,第二次26万元,总共61万元钱。丁某某在德惠市开一个“德惠市爱信诚速读速记智能开发培训学校”,黄海龙自称是吉林省长春市现代管理学校校长,但是后来我了解黄海龙不是这个学校的校长,现在的校长是边某某,黄海龙根本不是现代管理学校的工作人员。2013年1月丁某某说与他合作办学的长春市现代管理学校校长黄海龙有能力办理工作,有省食品药品安全局的事业编名额,还有绿园区政府事业编的名额,问我是否想给孩子办理工作。丁某某说办工作的名额是黄海龙从省人事厅弄来的,省人事厅每年都给黄海龙学校指标。第二天我就和丁某某到长春绿园娜奇美对面的黄海龙的学校,在二楼的校长黄海龙自称是校长,说他们学校和省人事厅有合作关系,每年省人事厅都给他们学校指标,这次的这几个名额也是省人事厅给的,2013年3月份就能上班转正,所有的手续都由他们学校办理,我说魏某乙去省食品药品管理局,黄海龙说要35万元。2013年1月25日魏某乙和丁某某到现代管理学校找黄海龙交的款,在娜奇美附近建行,魏某乙给黄海龙存了35万元。黄海龙收取的35万元是学校收取的安置工作费。收据上现代学校的公章是黄海龙自己盖的。后来我就给黄海龙打电话,让他安排魏某乙和魏丙上班,黄海龙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现在也办不了。2、被害人魏某乙陈述:2012年的年末我爸魏某甲认识的丁某某,丁某某跟我爸说能办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工作。2013年1月22日我爸和丁某某去找的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的校长黄海龙谈的办工作的事情,2013年1月25日当天我和丁某某去的现代管理学校的校长办公室找的黄海龙,在黄海龙的办公室签的协议和收款收据,之后我给黄海龙汇款35万元整。黄海龙自己说是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的校长,负责招生,签的协议是在2013年3月末上吉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班,等到2013年3月末,丁某某说2013年6月份领我来长春面试,到6月份的时候丁某某、黄海龙、马某我们一起去的迪瑞医疗器械药厂面试库管员,当时我没同意,我说这也不是吉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工作。后来我们又去了一家药厂让我当生产线工人,我没同意。之后黄海龙跟我说让我回家等信,一直到2014年5月初的时候,丁某某让我来长春考试,中午的时候黄海龙给丁某某打电话说他们几个校长都被吉林市的警察给扣了,配合调查,工作办不了了,给返钱,下午的时候我们去正阳派出所报的警。(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海龙供述:我是长春市现代管理学校招生副校长,我们学校地址在春城大街386号,校长是法人李某甲,我不知道我们学校2010年11月30日法人已经变更为边某某,我的工资是校长李某甲给我发现金,我的工资领到2014年3月份。2013年年初我跟丁某某说我有个朋友可以办工作,过几天丁某某说魏某甲要办工作,我给我朋友马某打电话,他说可以办吉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和中国移动的正式工,我告诉丁某某后丁带着魏某乙、魏丙来了,我说我区里有人能办理吉林省食品药品管理局和中国移动的正式工,他们两个就同意了。2013年1月25日,魏某乙通过银行给我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里面打进人民币35万元。我给魏某乙办工作答应是在2013年4月份办完。其中给魏某乙办工作,我给马某5万元。我给丁某某魏某乙介绍费4万元,我投资保健品店赔了20万元,投资股票20多万,还有12万元在丁某某那里。到了办事期限4月末了,马某说办不了了,2013年6月6日,马某把钱给我退回来了。当时我想把事办了挣钱,因为办事前让我动了,所以我又去找马某看有没有希望办了,马某说办不了,但我说你再想想办法,先稳住对方,否则天天找我要钱,我说先给找个地方说实习也行,找个药厂也行。马某找了个药厂让魏某乙实习,魏某乙一看是去药厂,与我们原来说的不一样,就没去。后来马某说先等着吧,明年参加事业编考试,后来我对魏某乙说了,他们就没再找我。2014年5月份,马某也没信了,事没办,钱我也没给魏某乙退回去。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二]2013年2月份,被告人黄海龙对中间人丁某某谎称有能力办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工作,丁某某联系了魏某甲后,被告人黄海龙承诺给魏某甲女儿魏丙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工作。2013年3月4日,魏丙的姐姐魏丁通过汇款及在绿园区春城大街黄海龙办公室共交给被告人黄海龙25万元,被告人黄海龙给丁某某4万元好处费。之后被告人黄海龙找到马某办理魏丙移动公司正式工,马某称只能办电信劳务工,之后被告人黄海龙交给马某魏丙电信公司面试费2万元,由于魏丙没有毕业不能去实习,2013年3月份被告人黄海龙谎称要保留名额向魏某甲及魏丙索要1万元。2014年1月19日马某将2万元面试费返还给被告人黄海龙,并告知被告人黄海龙不能办理吉林省移动公司正式职工。之后被告人黄海龙仍向丁某某、魏某甲谎称工作还在办理中,并以2014年5月份让魏丙参加考试继续欺骗魏某甲。被告人黄海龙骗取被害人魏某甲人民币22万元,并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收据:载明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黄海龙收取魏丙安置工作款25万元;2013年3月4日黄海龙以魏丙报名费的名义给丁某某4万元中介费;2013年3月8日杨占峰(马某朋友)出具的,收款2万元。2、转账记录:载明马某于2014年1月19日退还给黄海龙2万元。3、黄海龙签字的补充说明:载明黄海龙2013年3月4日承诺如未办成魏丙工作,返还魏丙25万元,并加倍赔偿魏丙所交款项。(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某证言:黄海龙说他有能力把魏某甲女儿魏丙办到移动公司正式工,黄海龙说需要25万元,当时魏某甲同意了。大约过了三四天,我跟魏丙到的娜奇美对面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给黄海龙现金25万元,在这25XX黄海龙直接给了我4万元中介费,黄海龙给魏丙开的收据,收据盖有长春现代管理学校公章。当时黄海龙承诺2013年4月份的时候给魏丙安排完工作。在2013年4月份左右黄海龙带着我和魏丙一起到繁荣路的一个电信营业厅面试,黄海龙说在这面试移动正式工作,先在电信和移动交叉实习话务员三个月,然后到移动公司正式上班说年薪大约10万元左右,面试通过后由于魏丙没毕业,学校不放人,就没去成。然后黄海龙提出要是想留着工作就需要交违约金,黄海龙让魏某甲拿1万元违约金,1万违约金是2013年3月13日魏某甲通过我给黄海龙送去的,黄海龙没有给魏某甲开具收据。黄海龙承诺说给魏丙保留这个名额,黄海龙说魏丙毕业以后就可以去上班。2014年5月份黄海龙通知要魏丙去参加移动公司考试,5月9号我带着魏丙和魏某乙来长春参加考试,黄海龙说吉林有人给他告了,魏丙和魏某乙的工作办不了。2、证人魏丁证言:2013年1月份,丁某某对我父亲说,有一个省移动公司在编的人员编制可以让魏丙去,需要人民币25万元,我父亲同意了。2013年3月4日,我和丁某某在长春火车站附近的国商门前和黄海龙见面,黄海龙说这个工作是移动公司企业编制,单位给交五险一金,年底分红能开10万多块钱。在工行我用银行卡给黄海龙转了10万块钱,然后又到了黄海龙的学校,我给了黄海龙15万元现金,一共给了黄海龙25万块钱办工作。黄海龙说我妹妹魏丙工作的事情肯定能办成,到2013年3月末就可以上班了。到了4月份的时候,丁某某带着魏丙和我到长春见了黄海龙,黄海龙把我们带到长春市高新区的一个大楼面试去了,我妹妹魏丙面试出来以后,说不是移动公司面试,是面试电信的接线员,我给我父亲打电话说是电信客服接电话的业务员面试,连电信员工都不算,我父亲就让我们回去了。2013年4月份,因为我妹妹魏丙学校不放人,面试的电信公司没去成,黄海龙说如果不去电信公司得交违约金1万块钱可以保留名额,丁某某到我家拿的现金1万块钱,当时没有写收据。我父亲2013年6月份给黄海龙打电话问办理工作的事情,黄海龙就开始不接电话了,一直是丁某某在中间传话,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2014年5月中旬,我和我父亲,丁某某一起去长春市教育局查询,教育局说2010年这个学校已经卖给别人了,2010年开始这个学校的校长已经变成边某某了,我们还给边某某打电话了,边某某说现代管理学院根本没有黄海龙这个人。3、证人马某证言:2013年2月份,黄海龙找我办理魏丙的工作,我说能办中国电信劳务工,全额费用2万元,一年后有机会转正,需要自己考试,要是办成正式职工就补交余款14万元,黄海龙把2万元费用交给了我朋友杨占峰,杨占峰给黄海龙出具的收条。之后我找了朋友魏戊帮着办理魏丙的中国电信的劳务工。2013年2月中旬,通知魏丙到中国电信面试,面试通过了,魏丙过一周就可以上班,因魏丙没有拿到毕业证,要半年后才能入职,半年之后,魏丙没去入职,黄海龙问我能不能办理中国移动的正式职工,我说不能办理,黄海龙说魏丙要去移动办公室,中国电信不去了,然后就是要求我退钱,2014年1月19日,我把办理中国电信劳务工的2万元通过网银支付的方式退还给黄海龙。我不能办理吉林省中国移动的正式职工,黄海龙知道知道我说办的是中国电信的劳务工。4、证人魏戊证言:马某是开人力资源公司的,马某给一个姓魏的女孩办中国电信的客服工作,是2013年春天找我。中国电信的客服是临时工,签合同,马某知道中国电信客服的性质。之后我找人联系后我给马某打电话,告诉他面试的时间和地点,然后那个女孩就去面试了。过了挺长时间,马某说那个女孩不去中国电信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魏某甲陈述:2013年2月末的时候,丁某某说黄海龙那里有一个省移动公司的正式职工名额,参加省移动公司年终分红,年薪10万元,问我女儿魏丙是否想去上班,需要25万元,我就同意了。2013年3月4日,我大女儿魏丁去给黄海龙交的钱。2013年3月份的时候,丁某某通知我女儿面试,但是魏丙来长春发现是到电信公司面试,并且是劳务派遣的话务员,并不是所说的省移动公司正式员工,我们就没有去上班,黄海龙就说我们违约了,说这次是省移动公司安排的实习,如果保留名额到8月份,需要我们再交1万元的费用,到时就可以不用实习,直接上班了,我就又给了丁某某1万元钱,让他交给黄海龙。后来我就给黄海龙打电话,让他安排魏某乙和魏丙上班,黄海龙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被害人魏丙陈述:2013年年初的时候,我爸爸魏某甲说丁某某说能办工作,给我提供了很多工作,我选是吉林省移动公司的正式员工的工作,丁某某说办理的费用是25万元人民币。2013年3月4日,我、我姐魏丁和丁某某一起坐车到绿园区春城大街娜奇美商场对面的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我、我姐魏丁和丁某某当面给黄海龙25万元现金。2013年3月通知我上班,但是因为我还没毕业,学校不让出来,然后通过丁某某交1万元的违约金。2013年11月份,我感觉事情办不成就找丁某某要钱,丁某某联系黄海龙后,告诉我再等到2014年3月21日上班,后来丁某某联系黄海龙之后,黄海龙给我打电话,说2014年5月12号让我来长春参加移动内部的考试,通过不通过都开始上班,我来长春之后就找不着黄海龙。(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海龙供述:2013年3月4日,魏丙的姐姐魏丁和丁某某来长春市,在火车站附近的工行,魏丁给我名下的银行卡里打进人民币10万元,在绿园区春城大街现代管理学校魏丁又给我现金15万元,我用长春现代管理学校的名义出具了收据、补充说明。之后我找马某办的,马某告诉我魏丙办的是长春移动公司办公室文员,是正式工,刚开始是实习,2013年11、12月份转正,最晚是2014年4、5月份转正,先交2万元钱,之后笔试、面试,等过了之后再交余款。魏丙参加的是电信公司的面试,是马某安排的,马某说是先到电信公司面试,实习,之后转正了再到移动公司上班。到2013年8月份的时候,魏丙找我们要上班,我和马某说了,马某在8、9、10、11月份都和我说安排面试,但魏丙家那边以各种理由不来面试(要求不实习就转正)所以这件事情也就没有办了,后来我们告诉让魏丙正常参加考试,一开始魏丙也同意了,后来马某和我们说考试题泄露太多了,考试严了,也过不去了,魏丙家就不干了,要求退钱。魏丙办工作的钱一共是26万(25万+1万违约金),给马某拿去20多万(这20多万之中有魏丙、魏某乙办工作的钱),给丁某某8万元钱(魏丙和魏某乙),魏丙和魏某乙办工作一共给我拿了61万元钱,因为两件事情一起办的,没法分的更细。我在这件事情中所剩的钱能有30多万,30多万盖房子买建材了。这笔钱是我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用于上述花销的,那时候事情魏丙家已经不办了,要求退钱,此时我给马某,丁某某那边拿的钱也要不回来,我用这30多万元钱时没有和魏丙家那边说,没有说的原因就是我认为这事无法和魏丙家说清楚,也说不明白。给魏丙办工作我给马某2万元,后来马某说办不了,2万元钱退给我了。我给丁某某魏丙介绍费4万元,我投资保健品店赔了20万元,投资股票20多万,还有12万元在丁某某那里。后来魏某甲家一直找我,我2014年5月又说让魏丙参加考试,但这事都为了拖延他们,实际没有什么考试。而且我也没有能力以现代学校名义办人办到移动公司,我为了显示我的能力才那么说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除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9月6日11时5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沿江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进行旅店业排查过程中,在铂金公馆607房间内将涉嫌诈骗61万元的长春警方网上在逃人员黄海龙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黄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海龙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魏某甲、魏某乙、丁某某、马某均证实黄海龙给魏某乙办工作的期限为2013年4月末之前,且马某于2013年6月6日已将办事费用退回黄海龙,被告人黄海龙仍隐瞒已经不能办理工作的事实,继续以参加药监局事业编考试名义欺骗被害人魏某甲;在马某告知给魏丙办理的是电信劳务工及2014年1月19日马某退回魏丙办事款2万元的情况下,仍隐瞒已经不能办理工作的事实,继续以2014年5月参加移动公司内部考试名义欺骗被害人魏某甲,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海龙系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海龙及其辩护人关于黄海龙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海龙违法所得财物应予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海龙退赔违法所得款五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魏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子男审 判 员  张 革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