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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张某某等与万某某、黄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某某县某村人,住某某县某某生活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3日生,某某县某村人,住某某县某某生活区。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生,某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生,住某某县某某路某段某某生活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万某某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无民执字第00005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