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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辉琴与黄慧珍、廖文通等返还原物纠纷2015立民终245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慧珍,郑辉琴,廖文通,廖小妹,廖海智,廖海斌,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8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黄慧珍,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辉琴,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城东社区居委会万川路*号。委托代理人:朱琼华,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二被告:廖文通,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原审第三被告:廖小妹,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原审第四被告:廖海智,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原审第五被告:廖海斌,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原审第三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上诉人黄慧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慧珍上诉称:本案的纠纷并非是不动产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告的住所地都在梅州市大埔县,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廖某生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约,将登记在廖某名下的琶洲宅基地回迁安置房交付给被上诉人等,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