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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与孙南乾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孙南乾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加金,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程佃进,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孙南乾,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南叶,居民。原告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与被告孙南乾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佃进、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南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诉称:被告原系灌南县张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在任职期间,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被告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生效后,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每月向被告正常发放退休工资至2014年9月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多发的43194元工资,但被告未能返还。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发的工资43194元。被告孙南乾辩称:请法庭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灌南县张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制),任职期间,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告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告逮捕,2013年2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4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1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另查明,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8月份,原告共向被告发退休待遇53466元,其中基本退休费1797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3)南刑初字第217号、(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裁定书各1份,被告退休待遇表及2012年12月-2014年8月退休待遇发放明细表经质证后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2014年10月判决生效,在采取强制措施的21月的期间内,原告按正常退休人员标准向被告发生退休待遇。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通知中第二条第(一)、(六)条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采取逮捕、取保候审至判决生效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的规定,被告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再享有退休费待遇,只有按基本退休费856元/月的75%标准发放生活费,因此,被告在上述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获得退休待遇已失去法律上的原因,继续持有上述期间的退休费待遇属不当得利,应予退还。但因原告在该期间还应发给被告相应生活费,故被告在返还退休待遇的款项时可以扣除原告应发的生活费部分。据此,被告应退还原告退休待遇的款项为39984元[采取强制措施21月×(基本退休费586元/月+其他退休费待遇1690元/月)-应发生活费(基本退休费586元/月)×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南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退休待遇款项3998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灌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负担40元,被告孙南乾负担400元,被告退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二、上诉须知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