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福兵与刘成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962号原告赵福兵,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菊,女,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兵与被告刘成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赵福兵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