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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侯传亮与董成静、卢兴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亮,董成静,卢兴桂,赵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侯传亮。委托代理人刘霞,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成静。被告卢兴桂。被告赵龙。委托代理人叶佩玲,湖南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负责人刘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传亮诉被告赵龙、董成静、卢兴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传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传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传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侯传亮承担。审 判 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良 微信公众号“”